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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光远与朱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远,朱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775号原告朱光远,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朱纪文,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远与被告朱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光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光远负担。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