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8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光远与朱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远,朱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775号原告朱光远,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朱纪文,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远与被告朱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光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光远负担。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