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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袁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