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袁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