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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王亚坤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利,王亚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3107号原告:王永利,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亚坤,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永利诉被告王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21000元(2016年5月4日之后利息继续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4日被告王亚坤因经营生意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期限至2014年9月4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本金10万元及利息21000元至今未还。因此起诉。被告王亚坤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王永利所举证据:1、原告身份证;2、借条一份。两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4日,被告王亚坤向原告王永利借款100000元,并向王永利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今借王永利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利息每月结算一次,使用期限3个月,自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9月4日借款人:王亚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王亚坤借原告王永利10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永利要求被告王亚坤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永利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永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王亚坤负担2230元,由原告王永利负担4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于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 凯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