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纯与廖立莉、王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廖立莉,王淑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488号原告刘纯。委托代理人覃柱,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静榕,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立莉,系被告王淑川妻子。被告王淑川。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刘纯诉被告王淑川、廖立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纯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刘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纯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谭惠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斌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