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1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树平与被执行人蔡明芬、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树平,蔡明芬,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1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树平,男,生于1970年10月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蔡明芬,女,生于1970年12月27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满文,男,生于1971年2月3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何树平与蔡明芬、满文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蔡明芬、满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树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啟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