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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金东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东,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东,山西德森医药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亮,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山西省运城垣曲县居民。上诉人刘金东因与被上诉人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金东与杨丽之间是借款关系,还是业务往来关系,杨丽在2014年6月29日后打给刘金东的款是还款,还是其他业务往来款。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刘金东、杨丽、山西德森医药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2014年6月29日借条形成前后,刘金东与杨丽供货以及回款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3333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75元,退回上诉人刘金东。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赵耀功代理审判员  温冠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宜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