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阳申请执行黄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嫩江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嫩江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李阳,男,200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职务,总经理,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嫩江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亚琴,职务,经理,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黄波,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李阳申请执行黄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嫩江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