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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某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287号申���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梁州路,系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大街。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息共计44400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单位无法联系,经查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在城固县国土资源局缴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院依法冻结(扣留)该款25万元(其中涉及其他三案)。现因该款未结算,无法划拨提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 克金审判员 :李���审判员 :向 明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弘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