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会娟与常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会娟,常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267号原告(反诉被告)孙会娟,女,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反诉原告)常治国,男,汉族,1984年5月9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地址:郑州市西太康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海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孙会娟与被告常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被告常治国对原告孙会娟提出反诉。该案在审理中,2016年9月20日原告孙会娟、被告常治国分别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会娟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常治国自愿撤回对原告的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会娟撤诉。准许反诉原告常治国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孙会娟负担。审判员 谢玉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晓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