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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洪伟与周顺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周某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2097号原告:洪某,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医院职工,大学本科文化。被告:周某鹤,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医院职工,高中文化。原告洪某与被告周某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被告周某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4,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和2016年6月3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7万元和1.4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两次借款合计8.44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取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周某鹤辩称,被告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8.44万元属实,只因现在暂时无力偿还,请求宽限。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未约定还款期限,在合理的催还期限内,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其债权,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8.44万元,适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洪某借款8.4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被告周某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万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