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郑胜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郑胜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3民初313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文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该公司员工。被告:郑胜姬。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公司)与被告郑胜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文亚,被告郑胜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879元,本金、违约金合计87879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15000元,用于购买恒大御景湾小区X号楼XX室房屋,该款项由原告直接支付给该房屋的开发企业马鞍山恒大安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安粮公司);被告应于2015年2月27日前归还借款39000元,于2015年9月27日前归还借款39000元,于2016年4月27日前归还借款37000元,如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每日按未还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将借款115000元交付给恒大安粮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严格遵守,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原告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郑胜姬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目前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款,打算于2015年9月15日前还款39000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还款37000元,违约金希望双方进行协商。本院认为,郑胜姬承认金碧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金碧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郑胜姬与金碧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金碧公司已履行出借义务,郑胜姬应按借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双方约定的第二、三期还款义务期限已届满,郑胜姬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6000元,并就其逾期归还第二期、第三期借款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因金碧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已超出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金碧公司起诉时案涉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均已届满,金碧公司诉请解除案涉《借款协议》已无必要,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胜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借款76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39000元自2015年9月28日起计算,37000元自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8元,由被告郑胜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