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苟焕明与任治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焕明,任治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01民初2896号原告:苟焕明,住拜城县。被告:任治军,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苟焕明诉被告任治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苟焕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658元,减半收取计4329元,由苟焕明负担。审判长蒲春雷助理审判员安宁人民陪审员孟献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王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