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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财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冬梅,邓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财保342号申请人林冬梅,女。被申请人邓瑞杰,男。申请人林冬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邓瑞杰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林冬梅提供担保人何建忠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林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邓瑞杰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万元部分)。二、对担保人何建忠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林冬梅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