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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任建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峰,任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466号原告:李云峰,住伊宁县。被告:任建华,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李云峰与被告任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李云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明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