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纪绍辉与代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绍辉,代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5民初2665号原告:纪绍辉,男,1971年9月生,汉族,无业,现住乐亭县。被告:代晓辉,男,1971年5月生,汉族,农民。原告纪绍辉与被告代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绍辉、被告代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绍辉诉称:2016年2月19日,经中人石秀全见证,原被告签订了《卖车协议》。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卖给原告,价款53000元,当时互相履行了交付义务。买卖合同成立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时,被告不予配合,导致该车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卖车协议》合法有效,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代晓辉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因被告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所以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原告纪绍辉与被告代晓辉签订了《卖车协议》。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卖给原告,价款53000元,双方履行了交付义务。协议成立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时,被告不予配合。2016年8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2016年2月19日签订的《卖车协议》合法有效。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可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纪绍辉与被告代晓辉2016年2月19日签订的《卖车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性,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为合法有效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2016年2月19日原告纪绍辉与被告代晓辉签订的《卖车协议》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纪绍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代晓辉负担,该款原告纪绍辉己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