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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玉洋与天津航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洋,天津航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158号原告:刘玉洋。被告:天津航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义江道36号H-108号。法定代表人:肖庆利。原告刘玉洋与被告天津航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天津航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原告刘玉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洋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洋撤诉。代理审判员  苗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晨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