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2202.66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袁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 俊 平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郑绪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常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