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2202.66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袁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   俊   平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郑绪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常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