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894号原告王某1,女,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王某2,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红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