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5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894号原告王某1,女,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王某2,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红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