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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翁泽宽与朱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泽宽,朱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955号原告翁泽宽,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被告朱胜利,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泽宽与被告朱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朱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泽宽撤回对被告朱胜利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