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宜春市丰灏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宜春市丰灏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丰灏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泸州北路669号,机构代码:05881886-8。法定代表人:陆薪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宜春市丰灏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4376元,执行费266元,合计24642元,均未执行。经查明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宜春市丰灏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赣C×××××小型汽车的档案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