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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路翠香、秦宏周与宋虎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翠香,秦宏周,宋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57号申请人路翠香,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人秦宏周,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宋虎生,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秦宏周、路翠香诉宋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采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