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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魏彬与被告四川合众拓展铁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彬,四川合众拓展铁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3554号原告:魏彬。委托代理人:雷伟,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合众拓展铁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晓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魏彬与被告四川合众拓展铁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魏彬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魏彬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潭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