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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冉启堂、田秀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启堂,田秀平,姚登虚,杨孔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冉启堂,男,1959年7月12日生,壮族,农民,住天峨县。申请执行人田秀平,女,1951年7月12日生,壮族,农民,住天峨县,系冉启堂的妻子。被执行人姚登虚,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天峨县。被执行人杨孔稳,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天峨县。申请执行人冉启堂、田秀平与被执行人姚登虚、杨孔稳生命权纠纷[(2016)桂1222执101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姚登虚、杨孔稳向申请执行人冉启堂、田秀平支付赔偿费人民币178212.2元(含案件受理费42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73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孔稳在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腊信用社(开户账号:72×××61)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孔稳在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腊信用社(开户账号:72×××61)的银行存款8068.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为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1日,该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恒林审判员  贺仕雄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图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