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8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887-2陈学刚申请陈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刚,陈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887-2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刚,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陈海龙,住所地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56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海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海龙中国银行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