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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598号原告杨某某,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志斌,长治市劳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文宏审判员  左雅萍审判员  刘春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