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598号原告杨某某,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志斌,长治市劳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文宏审判员 左雅萍审判员 刘春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