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娄国梁、李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国梁,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041号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55号。负责人:邢国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孔东方、张晓峰,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娄国梁,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宁,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娄国梁、李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娄国梁、李宁支付人民币351889元、执行费5178元、诉讼费884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66564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杭西商初字第17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娄国梁、李宁位于海宁市长安镇星星港湾花园文澜苑26幢201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娄国梁、李宁名下位于海宁市长安镇星星港湾花园文澜苑26幢201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 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