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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汪道洋与朱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道洋,朱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3080号原告:汪道洋,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骥安,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斌伟,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原告汪道洋为与被告朱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为平湖某服饰公司的业务员,原告向该公司提供缝纫线,双方因此而熟识。同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还款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斌伟欠原告汪道洋借款30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朱斌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凯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