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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甲被执行人白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某甲与被执行人白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33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白某乙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付款方式:被执行人白某乙自愿用其工资偿还,每月4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白某甲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3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陕0823执1877号:冻结被执行人白某乙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时间从2016年9月日起至2017年9月日止,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白某乙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3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