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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执字第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志宏与被执行人林廷琦、施明智、晋江和由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宏,林廷琦,施明智,晋江和由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1114-1号申请执行人蒋志宏,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廷琦,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施明智,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晋江和由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明智。申请执行人蒋志宏与被执行人林廷琦、施明智、晋江和由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廷琦名下汽车的买卖、抵押、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但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等单位查询,均查无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锋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