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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诉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366号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东路420号都市名门B座3层。法定代表人柴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凯,系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邵汶,系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东营二区六号楼三单元502。法定代表人孙海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梅,系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诉被告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7659元,减半收取8829.5元。审 判 长  悦珂珂人民陪审员  路 凯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