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爱荣与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荣,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4民初1662号原告李爱荣,女,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清,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法定代表人张丽丽,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6753981920(1-1)。住所地:卢氏县城迎宾路与靖华路交叉西北角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香,经理。注册号:41××995(1-1)。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东段*号。原告李爱荣诉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荣的委托代理人周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荣诉称:她是卢氏迎宾馆的职工,一直以来卢氏迎宾馆都能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到2014年以后,卢氏迎宾馆经营状况不佳,时常推迟工资发放时间。后来几个月都没有核发工资。2016年元月,卢氏迎宾馆彻底停业关门,其负责人也长期不见踪影,卢氏迎宾馆近200名员工约260万元工资迟迟不能支付。后经卢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处理,追回卢氏迎宾馆外欠资金30余万元,仅补发了一个月工资。她与卢氏迎宾馆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是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开办的分支机构,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她的工资370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均未答辩。原告李爱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卢氏迎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香山红叶公司具备公司法人资格,卢氏迎宾馆是香山红叶开办的分公司;2、诉讼代理推举书及承诺书复印件1份;3、工资明细表复印件1份(该表由卢氏迎宾馆房务部经理马芳制作)。证明被告卢氏迎宾馆拖欠员工工资的数额;4、迎宾馆员工工资明细复印件3张。证明二被告拖欠各在职原告工资数额情况;5、迎宾馆离职员工工资明细表复印件4张。证明二被告拖欠各离职原告工资数额情况;6、迎宾馆在职员工拖欠工资明细表复印件3张。证明被告拖欠各在职原告的工资经卢氏县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协调后,被告给各在职原告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7、迎宾馆离职员工拖欠工资一个月解决方案复印件4张。证明离职员工的拖欠工资经卢氏县人劳局监察大队协调后,被告给原告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李爱荣系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的员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因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经营出现问题,拖欠原告工资共计3707.8元,原告为追要拖欠工资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卢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卢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因此原告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707.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系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其公司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爱荣工资款370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