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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易与金进军、胡世萍、广安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易,金进军,胡世萍,广安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周易,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1日,住四川省广安广安区。被执行人金进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5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广安区。被执行人胡世萍,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22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安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进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进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44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周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进军、胡世萍、广安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易与被执行人金进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4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昌学审 判 员  李云华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