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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邰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777号原告:邰某,女,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林某,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邰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邰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盼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鑫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