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0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凤县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太白县佳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县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佳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73号申请执行人凤县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文胜。被执行人太白县佳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诚。本院在执行凤县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太白县佳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81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322元、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宝房权证太白县字第3**号房产,土地证号太国用(2009)21号、太国用(2009)**号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太白县靖口镇选矿厂内机器设备已被抵押,抵押权人为太白县信用合作联社,本院(2016)陕0330执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亦进行了查封。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门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