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孙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宝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237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诚。被告孙宝平。本院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给被告孙宝平通知其来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万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