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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枝泉与李炳贤、吴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枝泉,李炳贤,吴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751号原告:陈枝泉,又名陈新,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天成,余彦静,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贤,男,汉族,1948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吴金凤,女,汉族,1952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伟雄,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枝泉诉被告李炳贤、吴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枝泉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枝泉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枝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费130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陈枝泉负担。审判员  黄秀萍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健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