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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子杰与白永祥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杰,白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391号申请人周子杰,公民身份号码×××,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白永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周子杰申请执行白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子杰于2016年9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子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子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班永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