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81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耿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耿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957号原告胡某,男。被告耿某,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盼盼路南6-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耿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