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郭世娃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娃,李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467号申请人:郭世娃。被申请人:李刘辉。申请人郭世娃与被申请人李刘辉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甘1202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李刘辉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给付原告郭世娃补偿费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执行款25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甘1202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利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合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