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4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东阿县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诉彭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联合会,杨同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联合会被执行人:杨同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698号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工资的查封(冻结)。执行员  夏绪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