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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向鹏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500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鹏,男,1992年5月31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家住安徽省郎溪县姚村乡袁村村袁村。2013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姚杰,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鹏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鹏及指定辩护人姚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1时许,被告人向鹏在德清县武康街道万马路85幢楼下弄堂内,采用勒颈、语言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高晓丽人民币45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向鹏亲属已退清赃款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向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被害人高晓丽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照片、人身检查照片、悔过书、退赃申请、收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向鹏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清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钟芬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人民陪审员  闵 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