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民初612号原告: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法定代表人:谢洪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法定代表人:梁洪献,总经理。原告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永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59327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以来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经常拖欠运费。2015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承认自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6月21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运费15932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置若罔闻,至今未支付拖欠运费,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具状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上杭县蛟洋镇蛟洋工业园区华强小区经营塑料制品等业务,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从事普通货运业务。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6月21日期间,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陆续派车从广东省大良、深圳、佛山、顺德等地运输废袋子至福建省上杭县蛟洋镇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6月30日,经双方结算,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洪献出具了一张欠条给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欠条载明:“今欠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6月21日期间广东至蛟洋运废袋子运费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叁佰贰拾柒元整(159327元)。欠款单位: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代表签字:梁洪献,2015年6月30日。”后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运费,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欠条、运费清单以及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有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给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的欠条、运费清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运费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限期清偿的违约责任。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要求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59327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上杭鸿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59327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43元,由被告福建上杭闽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