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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班荣贵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班荣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368号罪犯班荣贵,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安顺市西秀区。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班荣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22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2年11月、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对罪犯班荣贵减刑十一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班荣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班荣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罪犯班荣贵户籍所在地的安顺市西秀区杨武乡猛邦村村民委员会、西秀区司法局杨武司法所、西秀区杨武乡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班荣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荣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