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春梅与冯国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梅,冯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女,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冯国军,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陈春梅与冯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1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国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在苏力德苏木所有的债权抵顶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6)内0626执10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十日书记员 思 双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