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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欣与王清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欣,王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周欣,男,被执行人王清明,男,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399号周欣与王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王清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欣借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负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清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