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刑更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XX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493号罪犯XX,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1日作出(2003)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3000元。XX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皖刑终字第4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皖刑执字第0084号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6月9日作出(2008)皖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宿中刑执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3)宿中刑执字第000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10月7日作出(2014)宿中刑执字第010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9���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民事赔偿63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民事赔偿未履行,依法应酌情扣减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代理审判员  姜庆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