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刘照常、马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刘照常,马霞,杨海洋,温小敏,刘明,张丽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贺志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汤继银,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照常,居民。被执行人马霞,居民。被执行人杨海洋,居民。被执行人温小敏,居民。被执行人刘明,居民。被执行人张丽雯,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照常、马霞、杨海洋、温小敏、刘明、张丽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张丽雯的银行存款21200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永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