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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前锋、李花联与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前锋,李花联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勤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前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花联。上诉人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前锋、李花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7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依法应当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请求依法裁定移送至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将本案移送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常熟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陈斌代理审判员  柳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