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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保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翟美娥与吕永彪债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美娥,吕永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保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翟美娥,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保德县桥头镇薛塔村人,现住保德县东关镇马家滩村。被执行人:吕永彪,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保德县腰庄乡高家沟村人,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翟美娥申请执行吕永彪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忻中民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235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旭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