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保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翟美娥与吕永彪债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美娥,吕永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保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翟美娥,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保德县桥头镇薛塔村人,现住保德县东关镇马家滩村。被执行人:吕永彪,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保德县腰庄乡高家沟村人,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翟美娥申请执行吕永彪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忻中民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235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旭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