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雷建昌与柳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建昌,柳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雷建昌,男。被执行人柳春芳,女。本院在执行雷建昌与柳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柳春芳下落不明,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建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