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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雷建昌与柳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建昌,柳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雷建昌,男。被执行人柳春芳,女。本院在执行雷建昌与柳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柳春芳下落不明,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建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